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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新成立的企业是否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零申报?

时间:2018-11-15   浏览:372  【打印】  【关闭】   【返回

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简称“用人单位”),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.7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应当缴纳保障金。所有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要进行申报,新老企业都要进行申报。

  根据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》(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)规定: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“零申报”。此处包括2016年新成立的在征缴范围内的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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